3. The corporate scheme —– 在丹企业外籍人才签证
为了方便在丹麦的连锁企业雇佣境外人才到丹工作, 培训或者从事研究工作,丹麦设立此类签证。 申请人如果获得此类签证将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境内,境外自由移动—不受半年出境的限制(一般工作签证持有人如果一次在境外待的时间超过6月,其签证将自动失效)。持此类签证的企业可以到丹麦移民局去申请备案,如果被批准,以后其它申请人的签证处理速度会加快。此类企业也必须符合下面条件:
a. 企业必须在丹麦以外有母公司或者子公司,而且能有材料证明此关系
b. 丹麦的公司必须雇员超过10人
c. 丹麦公司提供的薪水和工作条件必须满足丹麦劳动力市场的要求
d. 丹麦的公司必须在SKAT-丹麦税务局登记
e. 丹麦的公司必须没有卷入任何劳动纠纷
f. 持有此类签证的员工数量必须和在丹麦员工人数符合一定比例
g. 在丹麦外的企业必须是从事合法和公司业务相关的业务
8. Self-employment —自雇签证
此类签证移民局将综合考虑下面条件:a. 申请人设立的生意必须符合丹麦的利益, b. 申请人必须出示足够的资金证明来运营所设立的企业, c. 申请人必须对所设立的企业非常重要,要参与每天的管理,如果只是投资人不能获批此类签证. 另外申请人如果只是到丹麦开餐馆或者零售店, 一般是不能获批签证
9.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s—陪同家属签证
如果申请人获得有效的丹麦居留许可,其配偶或者小于18岁的子女,部分时候父母也可以申请家庭陪同签证到丹麦. 申请人和其家庭必须在丹麦住在同一个住址,18岁以上的子女或者父母如果满足下面条件也可以获得丹麦签证: a. 家属和申请人一起居住,并且由申请人提供经济支持, b. 家庭成员由于年龄大或者残疾等原因必须依靠申请人, c. 申请人在其它国家期间,其家属一直陪同。 申请家属陪同签证一般需要提供下面材料: a. 结婚证, b. 同居证明, c. 出生证明, d. 监护人同意证明(18岁以下的小孩), e. 资金证明。 家属陪同签证一般和主邀请人的签证一样的时间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