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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与丹麦审计监管机构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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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一 发表于 2014-7-28 09: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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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讯:2014年7月18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与丹麦商务局(DBA)达成一项合作协议,给予双方对各自管辖范围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限。

该项协议立即生效,它为双方的联合检查工作提供了框架,并允许交换《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有关条款所界定的机密信息。上述条款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进行了修订,允许PCAOB在特定情况下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分享机密信息。此外,该项协议还涉及数据保护。

PCAOB主席詹姆斯·多蒂(James Doty)在当日发表的一份书面声明中表示:“我们渴求强有力的国际合作以帮助提高审计质量并保护投资者,这项协议的达成无疑朝着这个方向又迈进了一步。我们期待着与丹麦同行紧密合作,并相信这将让我们双方共同受益。”

此前,PCAOB已与芬兰、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等国的监管机构达成了类似协议。此外,其还与瑞士、挪威以及北美、中东、亚洲和澳大利亚等多国的监管机构签订了协议。

PCAOB国际事务负责人布鲁斯·威尔逊(Bruce Wilson)谈到:“我们的目标是与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达成合作协议,为此,我们将继续努力。能找到一种途径,推动并建立与DBA的联合检查框架,我们感到非常高兴。”

自PCAOB于2004年启动海外审计机构检查计划至今,它已在44个非美国司法管辖权地区开展检查工作,如果可能,还寻求与当地监管机构共同开展检查活动以加强合作和共享信息。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在美国市场上交易的上市公司定期执行审计工作,那么,PCAOB负责所有这类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审计数量如果超过100家,PCAOB每年对其执行检查;如果不多于100家(含100家),则至少每三年执行一次检查。

目前,在PCAOB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约有2,300家,其中900多家位于美国境外,有5家位于丹麦。

日前,多蒂在接受《华尔街日报》(Wall Street Journal)采访时谈到,就PCAOB检查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一事,PCAOB与中国监管机构已取得重大进展,首次检查有望于年底之前开展。

2014年7月15日,《华尔街日报》记者迈克尔·拉波波特(Michael Rapoport)写到,美国和中国如能达成此类协议将意味着一个重大突破。在此之前的很长时间内,就美国监管机构如何监管在美国市场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以及对这类公司执行审计工作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四大”在中国的分所)这一问题,美国和中国一直意见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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