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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税都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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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7-11-10 11: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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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微信支付为人们生活带来的极大便利,无论你身处何方,只要拿出手机、点开微信、扫一下二维码,短短几秒就完成了一次交易,这是一种何等方便和快速的消费体验!但你想过没有,个人支付方式的变化,是否会加大偷漏税的隐患呢?
有人说,是否偷税漏税,和使用什么交易方式无关,仅仅和商家的法律意识有关。但笔者不完全赞同这种说法,因为在商言利的第一法则告诉我们,法律意识固然重要,但如果漏洞很大且缺乏有效监管,不偷税漏税才是令人奇怪的行为。
根据笔者的体验,以自然人为主体的微信支付主要发生在三种交易形式:第一种是自然人对法人的交易。第二种是自然人对个体工商户(如文具店、杂货店等)的交易。第三种则是自然人之间的交易。
实践中,微信支付迅速放大了自然人个体之间的交易总量,依托于熟人关系或者“朋友圈”的微商快速成长为一个庞大群体。据《2017年中国微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微商从业者人数达到3000万人,2016年中国微商行业市场交易规模为3287.7亿元,预计到2019年这个数字将扩大到1万亿。
从征税角度来讲,微信支付几乎不会引起前两种交易的偷漏税。这是因为,在第一种交易形式中,征税的依据是发票,只要开具了发票就难以逃漏税,和支付方式无关。在第二种交易形式中,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可以选择采用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税收的方式,微信支付也难以改变什么。主要的问题是第三种交易形式,因为熟人间交易发生的资金往来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偷漏税由此存在可行性并有加剧的可能。
由于微商交易与熟人资金往来存在认定上的天然模糊性,因此,按照交易额大小进行征税很难开展。理论上说,微商是商人,发生交易自然也要交税,但税收是不可能覆盖到私人之间正常的资金往来,如借贷。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通过微信转账也是常有之事。由此,不是所有的微信支付都可以分清其往来性质,明明是商业交易引起的支付,也可以说成是私人间的正常资金往来。显然,按交易额大小进行征税的确难以操作。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按定额征税呢?答案也是不行的。因为,微商大多是通过朋友圈开展交易,其主体性质既不是法人也无法简单认定为个体工商户,至少微商个人可以不去办理任何法律审批手续就能开展交易活动。这种主体的模糊性以及性质认定上的难度,将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开展,以至于有关部门对微商也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监控资金的往来轨迹,进而根据合理推测发出警告呢?也就是说,即使在不开发票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是否可以把微信支付的金额数据作为征税的交易凭据呢?答案仍然是困难的。因为,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首先需要微信支付数据端和相关部门(如税务)无缝对接。但现实的情况是,微信支付形成的资金往来大数据是被平台商独家垄断,不要说地方的税收部门,即使是更具权威力的机构也难以共享这些数据。
当然,我们并不会因上述理由而对中国的微商做集体偷漏税的认定,但千里江堤、毁于蚁穴的道理告诉我们,政府相关部门对微信支付的管理能力必须提高、治理方式必须尽快跟进,否则隐患囤积到一定程度将会酿出巨大风险。
对此,笔者强调,要加强对微信支付的征税管理,重点是要明确三个原则问题:一是义务性规定。有关部门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任何人,均须承担法定纳税义务,否则承担一切后果;二是操作性规定。从鼓励创业角度讲,我们可以根据经营额和国家发展目的对微商进行税收减免,但必须明确这只是一种激励性的临时优惠政策,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要监控商家交易数据,对累积经营额超过一定标准后,强制要求其缴税。三是安全性规定。从国家安全角度来讲,我们必须加大对平台商的监督和管理,不能以涉嫌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资金交易数据共享,同时要求平台商承担维护营商环境、纳税监督的部分功能。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主编: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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