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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措施积极有效 丹麦银行业走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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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一 发表于 2011-12-19 12: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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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哥本哈根12月18日专电综述:稳定措施积极有效 丹麦银行业走出危机
  新华社报道员欧阳国熠 记者杨敬忠
  由于历史原因,丹麦有大量前身为信用社的中小银行,2010年底银行总数为142家。虽然丹麦银行系统以独特的资金平衡原则和严格的风险控制闻名于世,但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丹麦的中小型银行仍受到较大冲击。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丹麦金融监管机构制定了稳定、信贷、清理、整合四步整顿方案。由于措施积极有效,丹麦银行业今天已走出了危机。

  (小标题)针对性强
  2008年9月,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导致欧美银行间拆借市场陷入瘫痪。为稳定金融市场,解决中小银行融资困难,丹麦政府、央行和银行业代表于当年10月制定了银行业稳定方案,并由议会表决通过成为《丹麦金融稳定法案》。此法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为银行业储户存款和优先支付无担保债务提供2年期无上限担保,这意味着丹麦银行发行的优先支付无担保债务拥有和丹麦政府一样的AAA信用评级。这对增加银行间拆借市场的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起了积极作用。
  二、政府成立金融稳定公司接管和清算破产银行,从而确保在银行业不受较大影响情况下对破产银行进行最优处理。
  三、要求银行业向金融稳定公司支付担保金和破产银行清算费用。丹麦银行业为获得政府的2年无上限担保,总共支付了250亿到350亿克朗(现约合44亿到61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4%到2.0%。
  至2010年9月30日该方案实施结束,丹麦破产银行清算耗资120亿克朗(约21亿美元)。丹麦政府在不使用国有资金的情况下,成功接管了7家中小危机银行,并为储户存款和优先支付无担保债务提供了无上限担保,从而避免了银行破产倒闭带来的一系列不稳定风险。

    在银行业稳定方案实施过程中,丹麦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定,具体包括:
  一、强制性存贷款利率。被丹麦政府接管的银行,其存款利率必须在丹麦银行利率排名后10%以内,而贷款利率排名必须在前10%以内。银行存贷款利率排名以丹麦央行的月度统计数据为准。这种限制,确保了政府接管银行的赢利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政府参与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二、严格的法律问责。金融稳定公司有权对被接管银行的原董事会成员进行法律问责,调查是否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银行破产,进而决定是否需要提出法律诉讼,以确保银行申请破产和政府介入的合法性。
  三、客户投诉。在破产银行清算过程中,如客户对解决方案不满,可以向丹麦金融机构投诉委员会投诉。投诉委员会由丹麦银行家协会、丹麦银行业工会和丹麦消费者协会共同成立,丹麦经济和商务部授权它依据消费者保护法,来处理客户对金融机构的投诉事件。至2011年6月,投诉委员会共受理189例银行清算投诉案件,其中43例已解决。

  (小标题)重组扭亏
  破产银行被接管后,为避免优良资产贬值,金融稳定公司会以最快速度将优良资产剥离出售,其他资产则由金融稳定公司进行优化重组。
  金融稳定方案实施期间,金融稳定公司共对3家被接管银行进行了成功的资产销售,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银行业、投资者和储户的利益。
  完成被接管银行的优质资产销售和重新配置后,2010年底,金融稳定公司对其所接管的破产银行进行了重组,并根据业务类型成立了4家全新子公司,第一家的主要业务是向企业客户提供商业银行服务,包括授信额度、转账卡和网络银行等,第二家全权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第三家负责所有与按揭贷款相关的产品和业务,第四家负责固定资产业务管理。
  在完成上述重组后的半年内,一家子公司就实现净利润4400万克朗(约770万美元)。到今年9月,金融稳定公司已经实现141亿克朗(约25亿美元)税前净利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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