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337|回复: 1

信访园地|国外信访制度现状与借鉴-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复制链接]

8543

主题

19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7861

终身成就勋章

admin 发表于 2017-12-2 09: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丹麦于1953年《宪法》和1954年国会通过的《申诉专员法案》,对监察官的设立和工作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欧盟法案、人权公约等也是监察官工作的法律依据。从中可以看出,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具有权威性、法律性。同时,1995年,丹麦正式任命第一位监察官,标志着该国监察官制度正式确立并运行。

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职能范围:管辖中央与地方的所有公共行政领域官员,但对国会、法院以及私营部门没有监督权;另外,监察专员可定期对法院、感化院、福利院等进行监督检查,公共行政部门有责任向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目的是对公共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侵害公民的公共行政行为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岗位设置:丹麦由议会选举产生1名监察专员,但监察官不得是议员,不受国会干预,独立行使职责,没有任期限制,可以连任,出现空缺国会必须补选。专员监察官任命1名副监察官和工作人员,监察官办公室下设6个部门,其中1个部门属总务部门,另外5个部门分别负责处理移民、社会福利、公共机构监督、公务员事务、税务教育等问题。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共有60多名工作人员。工作流程:所有提出申诉的公民必须形成书面材料交由监察官,或者以走访形式提出申诉。公民申诉必须真实署名,其管理程序必须经过受理、办理、处理三个环节,先经过监察官审核是否受理,之后要求公共行政机关作出申诉事项处理的报告,最后监察官对公共行政的不当行为提出建议。同时,监察官每年向国会提交1份年度报告。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具有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但没有起诉权。

丹麦议会监察专员的机构职能、岗位配置、人员素质、方法手段和管理流程为我国县域信访工作提供了典范。第一,丹麦的岗位设置、职责分工明确,而我国尤其县域信访部门岗位设置不合理,信访队伍建设不足,应具备的相关法律知识体系不完备。第二,丹麦监察专员的方法手段和管理流程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尤其公民申诉必须真实署名,这在其他发达国家也有所要求,但在我国,尤其县域信访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第三,监察专员定期对法院、感化院、福利院等进行监督检查,这就说明丹麦对弱势群体的重视以及保护,也能体现爱民情怀,而我国尤其县域信访只是这些群体进行上访、投诉才予以受理,没有主动地对此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在基层信访中也必须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监督管理,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摘自《新时期信访活动规律研究》,张恩玺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为人民服务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龙域丹麦华人网

GMT+1, 2025-5-12 07:00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