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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砍两株樟树 触犯法律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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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7-10-16 17: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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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的石某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便擅自砍伐自家林木11.13立方米、香樟2株。近日,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11月,石某将其承包的山场出租给周某使用。移交前,石某没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让周某帮忙砍伐山场里的木材,砍伐树木归石某所有。经群众举报,石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滥伐林木罪抓获归案。经现场检量,被砍伐林木蓄积为11.13立方米、还有2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的香樟树。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石某砍伐2株香樟树,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石某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刑法“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依法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石某定罪量刑。鉴于石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悔罪表现,灵川县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2条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香樟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因此石某砍伐香樟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他砍伐2株,属情节严重,故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石某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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