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集体权还是个人权?
英国人到北美殖民后,武器成了生存所需。他们需要用枪来狩猎、自卫、攻击印第安人,与其他国家的殖民者争夺资源。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等殖民地政府都明确要求公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组建民兵。民兵体制在北美殖民地得到了长足发展,各地区相继建立起民兵组织。枪和早期美国人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
美国“独立战争”的第一枪就是因为英军试图收缴民兵的军火库而打响的。战争中,民兵发挥了重大作用,由于长期持枪,不少殖民者都是百步穿杨的“老枪”,让英国正规军十分头疼。他们亦兵亦民,集结迅速,被称为“分钟人”(Minuteman)(美国多部关于独立战争的史学名著都以《分钟人》为标题)。“独立战争”强化了携带和持有武器与个人权利和自由之间的联系,持枪甚至被一些人视为一项自然权利。
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在民兵可以制衡常备军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最后通过的《宪法》文本规定,在需要镇压叛乱、击退入侵时,国会有权征召和调动民兵,国会掌握民兵的组织训练权,但各州拥有民兵的人事任免权。民兵的权利被一分为二,充分体现了在联邦制下,联邦权与州权的妥协和制衡。
但还是有人不放心。于是,在《宪法》通过之后又加入了第二条修正案,明确保障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由于当时在该修正案的内容和措辞上发生了激烈辩论,最后只好用了一种十分模糊的语言:“一支纪律优良的民兵对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并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这种语言模糊性为日后的分歧争议留下了巨大空间,而最大的争议就是,它是否保障个人的持枪权?
首先,围绕修正案两句话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争论——如果两者是并列的,那么第二句就可以独立解释,自然有可能被解释为包含个人权利。如果前者限制后者,那么,后者只应在“自由州的安全”这一前提下解释。(美国《宪法》的不少中文译本在两句话之间加了“所以”或“故”等连接词,显然没有严格尊重宪法文本的原貌。)
其次,后一句中的“人民”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民,还是特指前款中所提到的“民兵”。如果是前者,个人基于自卫需要而存在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如果是后者,“民兵”这个集体所享有的权利与个人无关。
再次,“人民”这个词本身指的是什么?是自由州人民的整体,还是也包括个人?如果严格作字面解释,笔者更倾向于认为,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不应该包括个人。
在这些分歧上,形成了“个人权利说”与“集体权利说”两种解释学说,后来成为持枪派与控枪派的主要理论依据。“个人权利说”与“集体权利说”折射出古典自由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思想渊源。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权利、私有财产,认为持有和携带武器是一项个人权利。而共和主义则认为国家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民兵有责任与义务抵抗暴政,抵御外来侵略,因而持枪不是一项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