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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护照等旅行证件办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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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一 发表于 2016-2-6 15: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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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护照换发办理须知

  (一)适用情形

  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换发:

  1、护照有效期不足一年的;

  2、护照签证页即将用完的;

  3、容貌变化较大的。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

  2、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3张;

  3、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换发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

  4、有效丹麦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旅行证件的书面声明(声明书样表见附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页)、父母结婚证(如有,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亲自到使馆办理。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需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如父母有一方不能陪同,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儿童办理护照。

  (四)办证时间

  15个工作日

  (五)取证

  1、凭取证单原件交费并领取证件。

  2、护照办妥一年内未取证者,护照将被作废销毁,并将可能影响申请人下次护照申请。

  二、普通护照颁发办理须知(新生儿童办理护照)

  (一)适用情形

  根据目前的护照办理规定,新生儿童必须单独申请护照。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由儿童父母填写并签名);

  2、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3张;

  3、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双方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

  5、父母结婚证(如有,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双方在丹麦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7、父母同意为儿童申请护照的书面声明。

  (三)申请方式

  儿童父母双方须携儿童亲自到使馆办理。如父母有一方不能陪同,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儿童办理护照。

  (四)办证时间

  15个工作日

  (五)取证及收费

  1、凭取证单原件交费并领取证件。

  2、护照办妥一年内未取证者,护照将被作废销毁,并将可能影响申请人下次护照申请。

  三、普通护照补发办理须知

  (一)适用情形

  中国公民所持普通护照遗失、损毁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补发。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

  2、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3张;

  3、原护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和身份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或出生公证等)复印件(如有);

  4、在丹麦的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该证件遗失,需提丹麦移民部门出具的合法居留证明文件;

  5、填写《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书面情况汇报》以及盗抢案件报警单;

  6、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护照(声明书样表见附件)、旅行证声明书、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页)、父母结婚证(如有,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亲自到使馆办理。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需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如父母有一方不能陪同,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儿童办理护照。

  (四)办证时间

  补发护照时,申请人身份需经有关机关核实确认。待申请人身份核实确认并制证完毕后,使馆方能通知申请人取证。

  (五)取证及收费

  1、凭取证单原件交费并领取证件。

  2、护照办妥一年内未取证者,护照将被作废销毁,并将可能影响申请人下次护照申请。

  (六)注意事项

  当事人因护照(旅行证件)遗失向使馆提出的补发申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取消或撤回。原护照将被宣布作废,即使找回也不能继续使用,应尽快送交使馆注销。持被宣布作废护照入境,可能会被拒绝入境或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四、普通护照加注办理须知

  (一)适用情形

  1、因与外国人结婚等原因而变更姓名的中国公民,可向使馆申请办理护照姓名加注;

  2、对已更改国内户籍登记姓名的中国公民,使馆可为其办理曾用名加注。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

  2、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2张;

  3、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换发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

  4、有效丹麦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与加注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或护照、更名证明、户口簿等);

  6、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旅行证件的书面声明(声明书样表见附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页)、父母结婚证(如有,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亲自到使馆办理。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需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如父母有一方不能陪同,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儿童办理护照。

  (四)办证时间

  1、办理姓名加注,正常需4个工作日,可提供加急(2-3个工作日)服务。

  2、办理曾用名加注,因需向国内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办证时间个案通知。

  (五)取证

  1、凭取证单原件交费并领取证件。

  2、护照加注办妥一年内未取证者,护照将被作废销毁,并将可能影响申请人下次护照申请。

  (六)注意事项

  使馆不办理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等加注手续。

  五、临时出国人员遗失护照申请旅行证办理须知

  (一)适用情形

  临时来丹麦护照遗失、被盗的中国公民。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

  2、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3张;

  3、原护照复印件(如有)或其他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和身份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或出生公证等);

  4、填写《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书面情况汇报》以及盗抢案件报警单。

  5、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旅行证件的书面声明(声明书样表见附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页)、父母结婚证(如有,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需向使馆提出申请。

  (四)办证时间

  待核准申请人身份后,使馆电话通知申请人取证。在核准申请人身份的前提下,可申请加急(2-3个工作日)服务。

  (五)取证及收费

  1、凭取证单原件交费并领取证件。

  2、旅行证办妥一年内未取证者,证件将被作废销毁,并将可能影响申请人下次证件申请。

  (六)注意事项

  颁发旅行证后,遗失、被盗护照将被宣布作废,即使找回也不能继续使用,应尽快送交使馆注销。持被宣布作废护照入境,可能会被拒绝入境或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六、为持丹麦护照的中国籍儿童颁发旅行证

  (一)适用情形

  在外国出生,出生即具有外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出生时中国籍父母中的任一方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儿童。

  在中国出生,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儿童。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由儿童父母填写并签名);

  2、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3张;

  3、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双方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

  5、父母结婚证(如有,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6、儿童出生时父母在丹麦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儿童申请旅行证的书面声明;

  8、国内公安机关办理的一次性出入境通行证(如有)。

  (三)申请方式

  儿童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须携儿童亲自到使馆办理。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一方不能陪同,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儿童办理旅行证。

  (四)办证时间

  4个工作日,可提供加急(2-3个工作日)服务。

  (五)取证

  凭取证单原件交费并领取证件。

  七、香港、澳门及台湾同胞赴大陆旅行证件办理须知

  (一)证件种类

  1、香港、澳门同胞前往大陆,应持用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未持有“回乡证”的港澳居民赴大陆,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同胞回大陆,应持用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未持有“台胞证”的台胞赴大陆,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已加入外国国籍者,应持外国护照向使馆申请签证。

  (二)申请旅行证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

  2、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3张;

  3、香港、澳门、台湾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

  4、在丹麦居留证件或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5、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旅行证件的书面声明(声明书样表见附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页)、父母结婚证(如有,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亲自到使馆办理。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需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如父母有一方不能陪同,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儿童办理护照。

  (五)办证时间

  正常办理4个工作日,可申请加急(2-3个工作日)服务。

  (六)取证及收费

  1、凭取证单原件交费并领取证件。

  2、旅行证办妥一年内未取证者,证件将被作废销毁,并将可能影响申请人下次证件申请。

  八、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一)适用情形

  居住在海外的香港特区居民,可直接递交申请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也可亲自到使领馆递交申请。 如通过使领馆转递香港特区旅行证件申请,请先按照香港特区入境处网站(http://www.immd.gov.hk/hks/servi ... ml#bb&secondTab)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亲自到使领馆递交。

  香港特区入境处关于申请香港特区旅行证件的有关要求如下:

  如申请人从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持有旧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请在申请香港特区护照时一并递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因此,驻外使领馆不单独受理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申请人必须在递交身份证申请的同时,递交特区护照申请。

  按照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法例的规定,如不足18岁而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在满18岁之日身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则持证人本人必须在返回香港后的30天内,向登记主任报到,交回该身份证,并申请新的身份证。因此,驻外使领馆不接受此类身份证申请。

  (二)办证程序

  使领馆受理申请后将把有关资料寄到香港特区入境处审批,待收到入境处寄回的证件后,使领馆将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三)办证时间

  通常需要4至8周。

  九、申请香港特区《入境身份陈述书》

  (一)适用情形

  《入境身份陈述书》是香港特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应急证件。如香港居民在国外发生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过期、丢失或损毁的情况,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返港;如未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而又急需返回香港,可申领《入境身份陈述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

  (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致电香港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的24小时求助热线(852)1868。申请人应亲自前往使领馆办理。使领馆接到申请后,将向特区政府核实申请人的证件和身份情况,如属实,将为申请人颁发《入境身份陈述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粘贴于陈述书上)。

  (三)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入境身份陈述书》1份。中文姓名请用正楷填写,外文姓名请均用大写字母填写。

  2、如实、完整填写《来港旅游/过境申请表》1份。

  3、彩色近照3张(正面、免冠,55 mm×45mm)。

  4、过期、损毁的证件原件或丢失的证件复印件(如有)。

  5、外国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6、填写《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书面情况汇报》,提供盗抢案件报警单。

  十、澳门特区证件

  1、使领馆不直接受理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的申请。

  2、海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人可向使领馆或直接向特区身份证明局索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书”以及 “海外邮寄申请须知”,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备齐有关材料后,直接将材料寄送: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20楼澳门邮箱1089号 身份证明局局长。

  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联系电话是:(0853)28370777,(0853)28370888,传真是:(0853)28374300。

  3、澳门居民在身份证明局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6:00)外发生非常紧急事宜时,可拨打24小时求助热线(0853)28573333

  4、澳门永久性居民持智能身份证,连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赴港申报表》或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180天。

  5、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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