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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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8-1-29 19: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继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经过几个月紧锣密鼓的工作,上海市、区两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如期挂牌亮相,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上海不折不扣落实落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这是一项很有针对性的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完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使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察权。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是对1993年以来实行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的延续和发展,目的是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同向发力、形成合力。

实现监察全覆盖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大量存在,“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严重离散党群干群关系、侵蚀党的执政基础。

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不仅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等。

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之一,也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对增强 “四自”能力的全新探索,将为我们维护好“森林”,跳出历史周期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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