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理解是这样的,
如果你拿的是工作居留,那么居留卡上一定注明,此居留卡是基于你在某A大学/公司工作的合同,有效期至xxx。如果你的工作合同与A结束,你的这个居留卡就无效了。
另一个含义是,此居留卡仅仅限于给A工作,如果在此期间,有B公司请你"有偿"做报告,你就违法的。因为你并没有给B工作的许可。如果你先在移民局申请,同时给B工作的工作许可,那么你可以给B有偿做报告。或者,如果B把这个酬劳付给A,你就不算给B工作,而是仍然在A工作的范畴,不算违法。
简言之,你有A的工作许可,并得到居留卡。如果你单方面从A以外的单位,领取酬劳,就是非法工作。
如果你有永久居留,你是可以随时换工作的,只要你依法缴税,同时给ABC工作都没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