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煤到家”也只能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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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7-10-2 14: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倒煤到家”虽然倒霉,可以此为由要求别人多赔,却未必站得住理。
据《南国早报》报道,9月24日凌晨,一辆满载烟煤的半挂货车行驶至广西来宾市石牙乡石牙街路段时侧翻,车上90多吨烟煤倾倒于一家汽车服务店门前。店主认为“倒煤(霉)到家”,要求司机赔偿损失5万元,司机则认为要求太高,双方僵持不下。25日,在交警调解下,涉事司机梁某赔偿2.8万元作罢。
虽然经交警调解,店主“让”了2.2万元,事情得以处理,但让梁某赔偿2.8万元有无正当依据,仍让人生疑。无可否认,一车煤倾撒在店门口,确实会影响生意甚至导致无法营业,客观上会造成经营损失,梁某应进行合理赔偿。如果这2.8万元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损失而定,那无可厚非。
可把煤装回车上,尽快“止损”,不是什么问题。
报道中说,在当地民警耐心劝导下,涉事店主才同意施救、清理现场。不让清理现场是店主而不是车主的过错,梁某不应当为由此扩大的损失买单不说,从照片上看,那家店是位于农村的简易路边店,即便把耽误的营业时间全算上,又能造成多大损失?
所以公众难免怀疑,2.8万元赔偿款主要是“倒霉费”。
果真如此,那明显不妥: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实际赔偿,即对受害人的赔偿应当与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相一致。不是因为车撞坏了其房屋或者煤倾撒时损害了房屋,而是认为把煤倾撒在店门口寓意着“倒霉到家”,是种迷信,甚至是为了让梁某多赔钱而找的借口。
鉴于此,有关部门调解时也应围绕法律支持的标准适当上下浮动,避免和稀泥。事实上,那种抓住小把柄提出莫须有的大笔赔偿、不给钱不让处理的行为,未必是正当维权,有的已是借机勒索,对此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对执法部门来说,严格依照法规息讼止争比罔顾合理责任切分地平息纠纷,更称得上是有效履职。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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