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关于拿到丹麦国籍后的中国户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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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046 发表于 2016-9-18 15: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拿到丹麦国籍后第一次回国,中国护照早已经交上去了,身份证还在,请问要去当地公安局办什么手续吗,听说户口最好注销,我想既然拿到丹麦国籍,就应该注销国内的户口,省得以后在海关被问,请有经验的大哥大姐分享经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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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2

userid2016 发表于 2016-9-18 21: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吧, 参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5月25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补充内容 (2016-9-18 21:19):
你原来的中国护照在你第一次去中国大使馆申请中国签证的时候会剪角的。
龙一 发表于 2016-9-18 21: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你今后出入海关只用现有国籍护照就没问题。国内那块让父母帮助去街道办事处注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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