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 关于长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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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chen 发表于 2015-4-18 11: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与一西班牙护照的中国人结婚,2005年结婚,2006年3月一一2010年6月我们一直在西班牙生活。2010年7月我们一起来丹麦工作.来一个多月丹麦给我五年的居留卡,居留卡有效期是2010年9月至2015年9月的,.我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我一直参加工作.购买工会.但我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我一直在中国,回来二个多月现在丹麦又给了一个至2020年9月的居留卡我,请问如果我现在离婚,还是要回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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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3

Sassyev 发表于 2015-4-18 13: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當然要了回你護照所在地了。因為你在丹麥的理由是和你先生結婚。 你現在去申請一個新的簽證就可以留在丹麥了。申請permenant 或者綠卡簽證可以留下來。但是需要和你現在商量下離婚的時間。
zjakcdr 发表于 2015-4-19 19: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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