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一位车主在超速行驶后将失去自己的车辆。
丹麦西兰和洛兰德·法斯特警察局Sydsjælland og Lolland-Falsters昨天对一名驾车者进行了测量,该驾车者被测出在允许的最大速度为50 km / h的路段上以108 km / h的速度行驶。
警察没收了这辆汽车-SEAT。
驾驶者并不是车主,而是另一个人-一个20多岁的男人,警察区的值班人员说了这一点。
今年3月31日起,出台了针对禁止超速行驶更加严格的规定。
丹麦国家警察告知Ritzau,到目前为止,由于疯狂的驾驶,警方已查获108辆汽车。
在大约一半的情况下,驾驶者是车主以外的其他人。查获的汽车中有47个是这种情况。
将通过刑事案件审讯,确定是否可以最终没收汽车并将其转让给国家。
政府与警察和检方合作,对疯狂驾驶所涵盖的范围进行了定义。
如果撞到人,在以下情况下会定义为疯狂驾驶:
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这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说,例如,如果您驾驶太快。 (《刑法典》第241条第2款)
如果您确实损害了某人的身体或健康,并且特别严重,则同样适用。 (《刑法典》第249条第2款)
如果您使他人面临生命危险。 (《刑法典》第252条)
如果您没有撞到任何人,那么在以下情况下疯狂驾驶:
您特别鲁莽(非正常)地开车。
您以超过允许的100%以上的速度行驶,并且速度计每小时达到100多公里。例如,如果您在每小时只能行驶60公里的地方以两倍的速度行驶。
无论速度限制如何,您每小时至少行驶200公里。
您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的情况下驾驶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