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
我是一个实习生,来丹麦快五个月了,因为是建筑行业,平时工作强度非常高。今年年末因为感觉身体不适去做了检查,检查结果不好,需要做手术以及后续治疗。所以1月12日向公司提出提前离职的请求,并希望能在一月末离职。原本的合同到期时间是7月,合同里写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请求。但是现在公司不允许我一月末离职,让我2月28日离职。
但是我觉得我的身体并不允许我继续进行高强度的工作了,跟公司商量他们也不松口,说这是根据法律要求,提前一个月的意思是一月提出二月末离职。即使有医生证明也只能给我安排因病离职但时间不能改变。
请问这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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